登陆通行证
中华遗产

大唐之“行”:唐代“交规”是如何诞生的?

www.dili360.com 2009-11-17 10:08 《中华遗产》2009年11月 撰文/马洪路 夏孜 手机看杂志

  唐朝是我国古代陆路和水路发展的极盛时期。无论是行走在规模空前的长安街市,还是漫步在人烟稀少的偏僻山乡;无论是航行在“国之运脉”的大运河上,还是行驶在天梯石栈、山谷猿啼的长江三峡,形形色色的类群,匆匆赶路的脚步,都为山川大地蒙上了多样色彩。而与路相伴生的各种交通规则的诞生,则开创了中国古代交通立法的先河。《中华遗产》2009年第11期为大家详细介绍了唐代“交规”是如何诞生的。

  以下内容节选自《中华遗产》2009年第11期《大唐之“行”:唐代“交规”是如何诞生的?》撰文/马洪路 夏孜

    这是我们根据1973年在新疆阿斯塔那古墓中出土的唐代卷宗——《勘问康失芬行车伤人事案卷》中的描述,用绘画的方式将当时的场景展现了出来。在狭窄的道路上,牛车快速行驶,不能控制,轧伤了的两名儿童。绘画/于继东

    高昌城坐落在吐鲁番东南40公里的火焰山脚下。公元640年,唐朝统一高昌,这里成为古丝绸之路的必经之地和重要门户。今天,游客进入已是残墙断塬的故城,不能在里面随便乱走,只能使用驴车作为代步工具。而驴车正是唐朝时期西域一带盛行的交通工具。摄影/汪顺陵

    唐代是我国交通立法十分发达的时期。早在唐太宗贞观年间,即由著名政治家马周制定了行人“入由左,出由右”的规定,即进城门必须靠左边行走,出城门则必须靠右行走。这也是目前为止我们见到最早的交通规则。这项“来左去右”的制度首先是在首都长安施行的。至于该项制度是否在全国推行,还有待于进一步证明。绘画/于继东

  公元762年,50岁的唐肃宗李亨在宫廷政变中惊忧而死,同年,他的长子李豫接任登基。刚刚即位不久,唐代宗李豫就为平定已蔓延7年之久的安史之乱忙得焦头烂额。而对于遥远的西州(今新疆吐鲁番),他当然没有可能去关照。那些地处边远地域的人们的平常生活,他更没有可能了解。

  高昌城,西域重要的中西陆路交通枢纽,也是此间最大的国际商会。南门口是高昌城最热闹的地方,因为进城出城的人们,都要经过这里,这里也成了商家看重的地方。商人张游鹤的店铺就开在大门口的大道边。6月的高昌城,天气已经很热。百姓史拂(nà)的儿子金儿,和曹没冒的女儿想子都只有8岁,两个孩童坐在店前路旁一边乘凉,一边高兴地玩耍。他们没有想到的是,一场大祸正在慢慢降临。

  康失芬是一名来自处蜜部落(粟特人)的雇工,他的雇主名叫靳嗔奴。这一天康失芬的工作是驾牛车把城里的土坯搬到城外。在搬运几个来回之后,可能是由于筋疲力尽,倔强的牛也渐渐不听人的使唤,于是不幸的事发生了。当康失芬从城外返回行走到张游鹤的店前时,牛车突然狂奔起来,把两个孩子轧伤了。金儿伤势严重,腰部以下的骨头全部破碎,性命难保。想子也有生命之忧,因为她的腰骨损折。

  故事说到这里,我们每个人可能都充满了好奇,这一事故会怎么处理呢?

  两位被轧伤孩童的家长随后所采取的态度,跟我们今天现代人所遇类似情况如出一辙:打官司。

  中国古代没有现代化的交通工具,因此交通事故的发生几率也很低。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突发性的意外事件,有时难免也会造成交通肇事的情况。可能你会觉得很吃惊,早在唐代,对交通肇事的审判与处罚就已经有了相关的法律支持了。

  1973年,新疆阿斯塔那古墓出土了唐代地方官府审理这起交通肇事罪的卷宗,使我们有机会了解一千多年前的那次车祸,也为我们了解古代交通肇事案件的审判程序和处罚原则提供了最直接的资料。

  这个案件的最后处理时间是6月19日,案件发生时间应在此之前,也许就在两三天之内。这是一个比较完整的案卷。先是史拂向官府提交的呈辞,说明自己儿子被牛车轧伤的事实,要求官府予以处理:“男金儿八岁在张游鹤店门前坐,乃被行客靳嗔奴家生活人将车辗损,腰已下骨并碎破,今见困重,恐性命不存,请处分。谨牒。元年建未月日,百姓史拂牒”。然后是曹没冒的呈辞,意思与史拂一样。在文书中,史拂自称牒,而曹没冒自称辞。辞和牒都是文书制度的内容,在唐初本来是有区别的,一般官府的文书才称牒,像史拂这样的普通百姓只能叫辞。但到这个时候唐王朝已经经历了九代皇帝,辞、牒早已不分了,所以才出现辞牒混淆的情况。高昌县接手这个案子的是一个名叫“舒”的人。唐朝公文中官员署名的时候,只署名不写姓氏,所以我们不知道这位叫“舒”的官员的姓氏。

  接下去,舒开始了案件调查。他主要是查问康失芬。第一次,康失芬承认他赶牛车轧人的事实无误。第二次,舒询问康失芬,为什么不制止奔跑的牛车以至于伤人如此,若有什么缘由一定要说清楚。康失芬回答说,牛车是借来的,他对于驾车的牛习性不熟悉,当牛奔跑的时候,他努力拉住,但“力所不逮”,终于酿成事故。第三次,舒问康失芬,既然事实如此,有什么打算。康失芬表示“情愿保辜,将医药看待。如不差身死,请求准法科断”。也就是说先请求保外为伤者治疗,如果受伤的人不幸身死,再按法律处罚自己。康失芬每次回答之后,都有一句“被问,依实谨辨”。这相当于画押确认一样。舒一定是同意了这个方案,并请示主管,一个叫“诚”的长官签了字,表示同意。于是有保人何伏昏等人写下状子,愿意担保靳嗔奴和康失芬,如果被担保的人逃跑,担保者愿意替罪同时受杖二十。最后官府同意保辜,靳嗔奴和康失芬放出,但不许离开高昌县。一个案子的处理过程至此告一段落,时间是6月22日。

  驾车伤人,唐朝法律有处罚规定。在最具权威的法典——由吏部尚书长孙无忌和宰相房玄龄共同制定的《唐律疏议》卷二十六中,有“街巷人众中走车马”一条,其中规定:“诸于城内街巷及人众中,无故走车马者笞五十,以故杀人者减斗杀伤一等。”在众人中跑车马伤人的,比斗杀伤之罪减少一等量刑。但伤势尚未确定时,要先采取一个措施,在唐代的司法中,这叫做保辜。这个案件,我们看到的最后处理正是“保辜”。这是唐代的一个法律用语,因为伤害已经形成但没有形成最终后果,所以保留罪名,先行医药治疗,一定期限之后,再行量刑处理。《唐律疏议》卷二十一有“保辜”条款:“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刀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五十日。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根据此规定,康失芬这个案件,保辜期限是五十日。他今后的命运,要根据这五十日之内金儿和想子的病情来判断。如果金儿和想子只要有一个人死亡,等待他的应该是长流三千里。因他行车伤人,罪行处置比斗殴轻一个等级,斗殴杀人是死刑,减少一等就是长流三千里了。

  后来的情况我们已经一无所知,但康失芬行车伤人案的整个诉讼程序都是在严格的监督下来完成的,没有丝毫的法律漏洞,这说明早在唐代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已达到了较为完善的境地。对于交通肇事案件适用保辜制度,能够把人身伤害与责任挽救有机地结合起来,责令伤害人积极地为被伤害人进行治疗,最大限度地降低人身损伤的后果,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甚至在现阶段对我国的交通立法仍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撰文/马洪路 夏孜 节选自《中华遗产》2009年第11期)

  更多关于唐代“交规”是如何诞生的内容详见《中华遗产》2009年第11期

发表评论 
相关热词搜索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